(2017)京0117执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长友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友,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158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友,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泃河西路47号。法定代表人王友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长友与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长友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920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王长友保证金一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五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友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292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长友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光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应返还保证金一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五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