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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福仓与楚军敏、刘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仓,楚军敏,刘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454号原告:杨福仓,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楚军敏,女,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萑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水明,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萑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福仓与被告楚军敏、刘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杨福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福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福仓负担。审判长 马 涛审判员 闫国红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钰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