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雪林与赖修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林,赖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274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27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林,男,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赖修平,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原告王雪林与被告赖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07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赖修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雪林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赖修平归还借款500,000元,支付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赖修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赖修平与案外人陈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店铺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由案外人使某,本案系轮候查封;除此,被执行人无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赖修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查封的上述店铺尚未清场、尚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而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