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立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立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洪涛,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立桐。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立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7)津0116民初40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立桐名下汽车。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暂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昊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7)津0116民初40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