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磐石吉高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与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高陆港物流有限公司,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保27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高陆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峰,总经理。被执行人: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安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高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民初27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磐石市支行,账号2***1内900000.00元存款;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1内900000.00元进行了冻结。对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高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6内存款180000.00元进行了冻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高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