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高中、梁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688号申请执行人:黄高中,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梁宪明,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天富,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黄高中与梁宪明、谢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7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梁宪明、谢天富偿还申请执行人黄高中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梁宪明、谢天富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梁宪明、谢天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