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根宝、白英等与耿英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根宝,白英,王玉莲,耿英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51号申请人白根宝,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白英,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王玉莲,女,1942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申请人耿英香,女,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白根宝、白英、王玉莲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耿英香在源涡村村庄改造拆迁补偿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耿英香在源涡村村庄改造拆迁补偿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