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路庄与周洪杰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庄,周洪杰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04号原告:路庄,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嵩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周洪杰,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路庄诉被告周洪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路庄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庄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路庄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