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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州鼎盛联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礼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鼎盛联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礼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州鼎盛联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10层08室-0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315791329X。法定代表人:陈阳。被执行人:曾礼均,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执行福州鼎盛联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曾礼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曾礼均名下车牌号为闽A-×××××号福田牌小型汽车(该车辆权属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就调查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调查告知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