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自强与张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自强,张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财保56号申请人沈自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许春松,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锦霞,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闻,男,199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包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