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蒋某荣与蒋某建、何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荣,蒋某建,何某,罗某某,曾某,贺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903号原告蒋某荣,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全州县。被告蒋某建(曾用名蒋某成),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广西全州县。被告何某,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罗某某,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资源县。被告曾某,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三水市。被告贺某某,男,194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原告蒋某荣与被告蒋某建、何某、罗某某、曾某、贺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蒋某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唐新伟人民陪审员 蒋森兴人民陪审员 刘川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玲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