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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7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春颖与徐州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春颖,徐州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210号原告:柳春颖,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北京路东。法定代表人:吴永勤,该公司经理。原告柳春颖诉被告徐州润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柳春颖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春颖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春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柳春颖承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