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齐瑞芝与王都都、杨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604号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对原告齐瑞芝诉被告王都都、杨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苏032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4自然段倒第3行中“2015年2月16日”补正为“2016年2月16日”二、(2017)苏032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自然段第2行中“25013元”更正为“32933元”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九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