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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齐瑞芝与王都都、杨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604号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对原告齐瑞芝诉被告王都都、杨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苏032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4自然段倒第3行中“2015年2月16日”补正为“2016年2月16日”二、(2017)苏0321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自然段第2行中“25013元”更正为“32933元”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九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