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云梦县华云建材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梦县华云建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民催2号申请人:云梦县华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大道曙光村建材市场。经营者:张双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林,该经营部工作人员。申请人云梦县华云建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云梦县华云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0010006322939248,付款人为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金融港支行,收款人为湖北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到期日为2017年5月20日,经背书转让至申请人云梦县华云建材经营部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云梦县华云建材经营部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云梦县华云建材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程 静审判员 林静寂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