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启兰与任永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兰,任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刘启兰,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香,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任永利,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启兰与被执行人任永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永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永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启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顺成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