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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9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蒋佳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蒋佳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9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2区324室。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佳伟,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鹏,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佳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促成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应当按约支付佣金。被上诉人蒋佳伟书面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2017年4月,中原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蒋佳伟向中原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1日,案外人罗某作为出卖方(甲方)、蒋佳伟作为买受方(乙方)与中原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由蒋佳伟向案外人罗某购买其所有的上海市松江区XX村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交易总价为1,58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居间报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同时分别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总房价款的1%支付丙方佣金,……”。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同日,蒋佳伟作为买受方(乙方)与案外人罗某作为出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房屋总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一审法院另认定,中原公司与蒋佳伟签订《佣金确认书》一份,载明经双方及交易相对方协商,蒋佳伟应向中原公司支付的佣金数额为25,500元。一审法院审理中,中原公司、蒋佳伟均确认,蒋佳伟并未与案外人罗某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续交易未能完成。一审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蒋佳伟通过中原公司居间介绍购买系争房屋,并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中原公司已促成蒋佳伟与出售方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蒋佳伟应支付相应佣金。但房地产居间服务内容广泛,除了提供房产信息、斡旋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包括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后续服务。中介公司在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内容后,收取全额佣金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而本案中中原公司显然不具备收取全额佣金的条件。因中原公司未向蒋佳伟提供后续服务,故一审法院结合案情,将蒋佳伟应付佣金金额酌情调整至3,5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判决:蒋佳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原公司佣金3,500元。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中原公司负担169元,由蒋佳伟负担5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促成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应支付相应佣金。现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实际进行的居间活动,酌情确定居间佣金金额为3,5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原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元,由上诉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钱 卫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