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森林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森林,刘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78号申请执行人刘森林,男,193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西寺峪村农民。被执行人刘宝林,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西寺峪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森林与被执行人刘宝林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森林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25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刘宝林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森林赔偿款一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刘宝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森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宝林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52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刘森林发现被执行人刘宝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刘宝林所应给付赔偿款一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