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桂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华,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宪章,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靠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闫继业,经理。原告徐桂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桂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8521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将应付款85218.7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并交纳执行费1178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庆格勒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