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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1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黄山市美高传媒策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黄山市美高传媒策划有限公司,陈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1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刘宏平,行长。被执行人:黄山市美高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陈勇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勇平,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黄山市美高传媒策划有限公司、陈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1日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勇平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阳光绿水花园1幢113号、207号商业用房。2017年8月1日,买受人操亚莉以1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黄山市屯溪区阳光绿水花园1幢113号、207号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操亚莉(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操亚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操亚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