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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内蒙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内蒙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2121号原告:李某1,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李某2,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内蒙古××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寒霜审 判 员  刘 义人民陪审员  隋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