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素英、张立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素英,张立农,黄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黄素英,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立农,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黄小玲,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素英与被执行人张立农、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立农、黄小玲已履行借款35700元,尚欠借款本金2643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提取被执行人张立农在永泰县的月工资2700元以及绩效工资等奖金和提取被执行人黄小玲在福建省中专学校的月工资2800元以及绩效工资等奖金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