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民委员会、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民委员会,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陈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4346336-4,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负责人:钱声左。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7934786-2,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负责人:郑万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芳,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民委员会、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与被上诉人陈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民委员会、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民委员会、苍南县龙港镇河北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鲍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