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金龙与高冬梅、宋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龙,高冬梅,宋烨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798号原告:赵金龙,男,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高冬梅,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宋烨,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龙与被告高冬梅、宋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955元,由原告负担1955元。审判员 孙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