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润坚、吕杭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润坚,吕杭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督21号申请人:周润坚,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申请人:吕杭达,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申请人周润坚与被申请人吕杭达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2017)浙1122民督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吕杭达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吕杭达下落不明,支付令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1122民督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周润坚负担。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灵芝代书记员 李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