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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厉某、厉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厉某,厉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838号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被告:厉某。被告:厉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练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