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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5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金堂县。本院在执行曾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川0121执5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与曾某某按份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观潮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档案保管号XX634)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己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0121执58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某与曾某某按份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观潮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档案保管号XX634)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叶 林审判员 文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