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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志祥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志祥,男,汉族,1998年2月7日出生,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寿县。因涉嫌��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辩护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志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鹏程、代理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志祥及其辩护人程东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何志祥分别在寿县寿春镇有意思快餐店应包厢内和国瑞宾馆房间内,共两次容留张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6年12月份,被告人何志祥在寿县寿春镇楚都新��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张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2017年2月份,被告人何志祥在寿县寿春镇君悦浴池三楼包间内,容留卢某、张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志祥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何志祥予以处罚。被告人何志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志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份,被告人何志祥分别在寿县寿春镇有意思快餐店应包厢内和���瑞宾馆房间内,共两次容留张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6年12月份,被告人何志祥在寿县寿春镇楚都新城出租房内多次容留张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2017年2月份,被告人何志祥在寿县寿春镇君悦浴池三楼包间内,容留卢某、张某2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另查明:2017年5月8日,被告人何志祥到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何志祥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人张某1、来某、余某、张某2、卢某证言、被告人何志祥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祥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志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训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