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井有与吉林省长吉图国际物流集团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井有,吉林省长吉图国际物流集团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井有,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长吉图国际物流集团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经理。上诉人马井有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长吉图国际物流集团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蛟河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1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井有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马井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井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