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喻植武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喻植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859号罪犯喻植武,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仙桃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植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喻植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喻植武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喻植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喻植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喻植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多次犯罪,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植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