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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英芳、陈福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芳,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福川,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惜兰,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英芳与陈福川、詹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林育章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福川、詹惜兰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福川、詹惜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福川、詹惜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