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坤仑、贺丽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仑,贺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122号申请人:王坤仑,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高阳县。被申请人:贺丽敏,女,汉族,1987年3月17日出生,住高阳县。申请人王坤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28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贺丽敏名下价值200000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坤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丽敏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