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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湛河区晓阳纯真香油坊与平顶山市海胜锦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丁会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河区晓阳纯真香油坊,平顶山市海胜锦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丁会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631号原告:湛河区晓阳纯真香油坊,住所地平顶山市。注册号:410411609057781(1-1)。经营者:刘景云,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海胜锦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豫基城20号楼B6-B10。注册号:410403000012682。法定代表人:丁会贞,经理。被告:丁会贞,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河区晓阳纯真香油坊诉被告平顶山市海胜锦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丁会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河区晓阳纯真香油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湛河区晓阳纯真香油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河区晓阳纯真香油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湛河区晓阳纯真香油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