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书静与刘艳红、吴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书静,刘艳红,吴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宋书静,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刘艳红,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吴浩,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宋书静与刘艳红、吴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书静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平商初字第228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消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金亮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