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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书静与刘艳红、吴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书静,刘艳红,吴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宋书静,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刘艳红,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吴浩,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宋书静与刘艳红、吴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书静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平商初字第228号案件的执行。二、因撤消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金亮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薛安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