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树林与周立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林,周立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608号原告刘树林,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子,内蒙古德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武,48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林诉被告周立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0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刘树林负担。审判长 王立光审判员 吴 迪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柏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