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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龙传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传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15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传发,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传发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传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14时左右,被告人龙传发到马尾区江某锦城一期小区,从卫生间窗户攀爬进入6号楼205室内,将林某1放在上卧室梳妆台上的一条石制的貔貅挂坠项链,次卧室书桌抽屉内20多零钱盗走。2.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15时左右,龙传发到马尾区江某锦城二期小区,由卫生间窗户爬入1栋404室内,将赖某放在卧室衣柜内的一块天王牌男士手表盗走。经鉴定,天王牌手表价格为1155元。3.2016年12月31日13时许,龙传发到马尾区江某锦城二期小区,由卫生间窗户爬入2栋103室内,将何某放在卧室内的一台黑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部金色小米牌手机、一台银色苹果ipad2平板电脑、三星固态硬盘价值349元、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一个红色首饰袋、一个卡包盗走。经鉴定,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330元、三星固态硬盘价格为349元、苹果ipad2平板电脑价格为360元、三星牌手机价格为220元。4.2017年1月9日18时左右,龙传发到马尾区江某锦城二期小区,从楼梯口阳台处爬入6栋404室内,将郑某放在卧室内的500元现金盗走。5.2017年1月初的一天15时许,龙传发到马尾区龙津苑小区,从卫生间窗户爬入8栋102室内,将蔡某放在卧室内的30多元零钱盗走。6.2017年1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龙传发到马尾区龙津苑小区,从卫生间窗户爬入5栋506室内,将黄某放在卧室内的5枚金色2014年(1元面值)纪念币、1枚金色的1999年兔年纪念币盗走。经鉴定,纪念币6枚价格为175元。7.2017年1月16日中午11时许,龙传发到马尾区龙津苑小区,从卫生间窗户爬入5栋406室内,盗走詹某放在桌上的几根香烟,因家中有人回来便由大门逃离现场。8.2017年1月17日14时许,龙传发从卫生间窗户进入马尾区龙津苑小区3栋105室,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蒋本会发现,随后龙传发趁其不备从大门逃走。被告人龙传发在开庭审理过程对指控的上述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1.物证,从被告人龙传发处扣押的耳环、天王表、挂件、联想硬盘、珍珠项链、居民身份证、玉手镯、粮票22张、纪念三星币6枚、KINDLE电子书、三星手机、夏信手机、红米手机、苹果手机、三星盖世3手机、珍珠挂件、心型项链、银项链(物品照片);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宏基电脑三保凭证、三星硬盘购买凭证、电子书购买凭证、ipad2序列号;3.证人赵某证言;4.被害人林某1、赖某、何某、熊某、黄某、詹某、郑某、蔡某陈述;5.被告人龙传发供述;6.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2017]11号关于黄金饰品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8.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传发多次入户盗窃,盗窃金额为4139元,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传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龙传发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又具有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情形,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二、龙传发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传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貔貅吊坠项链一条发还被害人林柯新,天王手表一只发还被害人赖斌,小米牌手机、三星牌盖世手机各一部发还被害人何玉荣,纪念硬币六枚发还被害人黄红星。三、责令被告人龙传发分别退赔被害人林柯新人民币20元、被害人何玉荣2039元、被害人郑淑馨500元、被害人蔡燕芳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丽航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