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小岗与苏强伟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小岗,苏强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8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小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强伟。上诉人段小岗因与被上诉人苏强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7)晋100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小岗以双方当事人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段小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小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上诉人段小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斌斌审判员 张桂香审判员 贾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