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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汉吉、吴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吉,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汉吉,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吴彬,又名吴武兵,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平安保险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武穴市。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3日刘汉吉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武兵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武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吴武兵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武兵在银行的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定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