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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温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温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176号原告:张振华,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温宝利,汉族,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原告张振华与被告温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忠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贺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