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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薛京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薛京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797号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麒铭都16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662832594J。负责人:刘燊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薛京萍,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旅游度假区。原告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被告薛京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 欢书 记 员 林宏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