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28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射阳天源食品有限公司、久九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久九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射阳天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8805号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村。法定代表人:刘颜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东,男,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久九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干果调料大厅B-068号。法定代表人:刘涛诚,经理。被告:射阳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洋马镇伏苓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凌峰,总经理。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与被告久九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射阳天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久九九(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射阳天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霖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才润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