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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蒋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206号申请执行人:朱明,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蒋春雷,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永丰村***号。原告朱明诉被告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47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1,40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蒋春雷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邮储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并扣划了中国农业银行内存款50,850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春雷名下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因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同案外人共同共有,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本院至上海市车辆、社保、证券等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蒋春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除上述财产情况外,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