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海吉者与冶德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海吉者,冶德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514号原告:安海吉者,女,1960年5月16日生,回族0。被告:冶德云,男,1962年3月24日生,回族0。原告安海吉者与被告冶德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海吉者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海吉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海吉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0元,减半收取9225元,由原告安海吉者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隆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