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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齐向荣与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盐湾村民委员会、盐城阜星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向荣,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盐湾村民委员会,盐城阜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向荣,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盐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威,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阜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32号。法定代表人:孙金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齐向荣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盐湾村民委员会、盐城阜星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向荣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齐向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