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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甘0103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人杨某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收缴被执行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罚金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执89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重喜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艺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