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秋林与王丙功、顾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丙功,夏秋林,顾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丙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秋林。原审被告:顾蔷。上诉人王丙功因与被上诉人夏秋林、原审被告顾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丙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丙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刘艳生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永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