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剑区、周健林等与陈友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区,周健林,陈友林,陈宝威,吴彩霞,陈贝贝,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521号原告杨剑区,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周健林,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运川,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曼玉,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林,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宝威,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吴彩霞,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贝贝,女,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一环北路美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59793835G。法定代表人陈友林,经理。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丹,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剑区、周健林与被告陈友林、陈宝威、吴彩霞、陈贝贝、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剑区、周健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友林、陈宝威、吴彩霞、陈贝贝、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剑区、周健林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友林、陈宝威、吴彩霞、陈贝贝、广西奔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区、周健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杨剑区、周健林负担。审 判 员 邝鑫森人民陪审员 吴 红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力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