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宜春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樊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宜春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樊小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572号原告:江西宜春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袁州区环城西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519304G。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春,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小飞,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原告江西宜春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宜春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宜春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宜春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江西宜春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任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