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米占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占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占良,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临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临城县。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占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风振、李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米占良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的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东楼线从临城县石城乡南台峪村向临城县城行驶,当行至临城县城南门时,被临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米占良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22.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米占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米占良驾驶证,行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信,证人米某1、米某2证言,查获经过,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邢司医鉴[2017]酒鉴字第16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查处视频,被告人米占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占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米占良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米占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占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闫合根审 判 员 刘利彬人民陪审员 杨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俊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