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卜传均与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传均,李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881号原告:卜传均,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李青松,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传均与被告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传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传均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28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