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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卜传均与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传均,李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881号原告:卜传均,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李青松,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传均与被告李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卜传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传均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28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