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白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722号原告:刘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某,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皓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