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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7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白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722号原告:刘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白某,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皓捷 微信公众号“”